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些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产生的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与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依附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和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必须授权决定。
1、明显无罪的案件,全程无罪辩护
明显无罪的案件,应该“自始至终”坚持“无罪辩护”。
2、可能无罪的案件,审前无罪辩护
可能无罪的案件,往往是辩护律师从证据与法理出发认为有无罪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做出有罪判决。
3、罪与非罪之间的案件,可以无罪辩护
罪与非罪之间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选择“无罪辩护”,也可以用“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如果存在受害人,则可以考虑被告人认罪,律师作无罪辩护——被告人的认罪是“态度”是情理,律师的无罪辩护是“证据”是法理。
4、法律适用问题案件,坚持无罪辩护
有些案件“事实清楚”控辩双方没有多少争议,但对于法律适用存在有罪无罪的巨大分歧,则辩护律师应该坚持无罪辩护。